出纳给自己开出170万“年终奖”,如何担责?

刑事辩护 湖北-武汉 2024-03-09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在其表姐、表姐夫的公司做出纳。许某认为,公司创立至今,自己作为元老也曾为公司做了不少贡献,理应得到奖励。2016年底,他曾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但几次都被拒绝,许某对此心存不满。2018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和人事变动,许某离职,却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也偷偷带走了。今年年初,许某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再次被拒后,他便利用这些公章,拿着公司支票,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等手段,到银行取出了170余万元,给自己发“年终奖”。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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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许某利用曾经在公司担任出纳的便利,占有了公司的公章、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以及支票簿等,同时利用公司财务管理的漏洞,到银行取走了公司的170万元,其行为涉嫌职务侵占罪,目前,许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已被徐汇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职务侵占罪,是指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4-03-09 10: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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