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给自己开出170万“年终奖”,如何担责?
刑事辩护
湖北-武汉
2024-03-09
2014年至2018年期间,许某在其表姐、表姐夫的公司做出纳。许某认为,公司创立至今,自己作为元老也曾为公司做了不少贡献,理应得到奖励。2016年底,他曾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但几次都被拒绝,许某对此心存不满。2018年,由于公司业务调整和人事变动,许某离职,却把公司的公章、法人章和财务专用章和支票簿也偷偷带走了。今年年初,许某向表姐夫开口索要公司分红再次被拒后,他便利用这些公章,拿着公司支票,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等手段,到银行取出了170余万元,给自己发“年终奖”。如何担责?
有类似法律问题?点击立即获取律师更精准解答
立即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