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学校下楼梯摔伤致9级伤残,学校有责任吗?

损害赔偿 湖南-郴州 2023-09-04
湖南郴州某小学老师组织学生到操场拔河。因楼道光滑未作维护,11岁的小刘下楼时摔伤。经鉴定,小刘已构成九级伤残,花费医疗费10894.93元。家长将该小学及其投保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33642.93元。学校有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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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其管理职责不仅限于教育教学,更重要的是保障学生的安全。本案中,该学校楼道光滑未做维护致使小刘滑倒受伤,学生受伤后更未及时送医治疗,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因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2023-09-04 15: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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