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教室大闹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损害赔偿 云南-昆明 2023-02-17
小阳和小志是小学同班同学,两人因互称对方绰号发生口角,在教室内发生争执,导致小阳左腿受伤。经司法鉴定,小阳伤残等级为十级。事发后,小阳的父母向小志父母及某学校索赔。法院根据原、被告的过错大小,酌定原告小阳、被告小志、被告某学校承担责任比例为1:6:3。判决由被告小志赔偿原告小阳各项损失84937元;被告某学校赔偿小阳各项损失21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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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志事先挑起事端并与小阳在教室内发生争执,造成小阳左腿受伤,因小志已满十周岁,具备一定的行为能力和判断能力,在明知会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况下侵害他人身体健康,小志应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学校教室内,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小阳在争执的过程中对事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也应承担部分责任。因此,法院认定小阳、小志、学校的承担责任比例为1:6:3。

《民法典》规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阳与小志的伤害纠纷发生在校园教室内,属于校内学习活动时间,学校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校应当如何防范这种事件的发生呢?

未成年人的心理发育并未成熟,在面对纠纷时难以做出正确判断。作为家长和学校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对于何谓危险行为、实施危险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并加以防范,出现伤害事件后,学校、家庭应达成共识,不推卸责任,时刻注意防患于未然,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身体健康不受影响。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因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并不鲜见。对此,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应加强安全教育,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职责。
2023-02-17 17:2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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