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为逃避巡查摔伤十级伤残,水库有赔偿责任吗?

损害赔偿 江苏-镇江 2022-12-07
夜里涂某和钟某收拾渔具准备离开时,发现水库管理处巡逻的船。两人担心受罚,涂某跑到岸边马路时,不慎掉到坑里。钟某和工作人员合力将涂某扶上来,花去医疗费1.54万元。经鉴定,涂某右侧股骨颈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水库有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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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中,涂某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应该明白夜晚跑在小路上可能会摔倒,并且他还违法在禁钓区钓鱼,应该自行承担责任。

民法典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此案,工作人员劝退也是在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在过程中有追逐,法院认定不违法。并且工作人员将涂某扶出,也尽到救助义务。所以工作人员没有过错,水库也不用承担责任。法院最终驳回涂某诉讼请求。

在禁钓区钓鱼,会受处罚吗?

在禁渔区、禁渔期钓鱼的,可能会被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渔业法》第38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2-12-07 15:3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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