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损害赔偿 >> 学生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未成年学生在社会中属于弱势群体,他们需要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的共同关心、教育与保护下健康成长,家庭、学校与社会在未成年学生的成长阶段起着重要的引导与培养作用。
网友咨询:
近日,由网传视频显示,在一初中学校的门口,多名男子当街殴打一男一女两名学生,殴打女生时存在拉拽头发、脚踢头部、摸脸调戏等动作,不远处,其余男子对另一名男生进行殴打。事发时正值放学期间,周围人群都在拍照,围观,并没有人上前阻止。事后女生报警后,部分涉案嫌疑人已被抓捕。学校安排被打学生进行检查,所幸并无大碍。对于学生被打事件,学校存在责任吗?
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胡雪梅律师解答:
本校学生在放学期间在学校门口被打,学校保安有责任上前阻止。因此,学校因为失责需要承担责任。一般情况下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学校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支付一定的医药费。而事发后学校安排被打学生进行检查,学生也并无大碍。因为学生都是初中生,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我国法律规定了,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学校受到非校方第三方人员损害的,并且校方并未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尽管事发后学校及时安排学生就医,但是,在事发时学校并没有及时出面,因此,学校要承担侵权责任。但学校毕竟不是侵害方,因此,学校要承担的责任就是相应的补充责任。
胡雪梅律师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胡雪梅律师,毕业于兰州大学,法学本科。现任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公益事业部部长,资深专职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熟知诉讼流程,庭辩能力强,经验丰富,精通各种谈判技巧,条理清晰、思维缜密。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