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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工作生活日益忙碌,家长无暇顾及小孩,还在在很小的时候就开始上学。近年来,校园意外受伤事件频频发生,尤其是体育课上这类事件更是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孩子在学校受伤,如何确定责任?
律师解答: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孩子在培训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如果受到了培训机构以外人员的人身侵害,如其他接送孩子的家长、进入机构的快递员等其他人员,该第三人存在过错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培训机构如果未尽教育、管理职责则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方式,从而更有效的举证自身尽了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在无法说明的情况下,根据过错推定原则,教育机构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同时,教育培训机构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预案,教会老师应急处理的办法等方式,来降低相应的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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