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何规定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网友咨询:
关于居住权的设定方式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
律师补充:
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
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于居住权首次登记的申请,应当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用途是否为住宅;
(二)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依法登记;
(三)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查封登记、预告登记、异议登记;
(四)设立居住权的不动产是否已经办理抵押权登记;
(五)申请登记的居住权人是否为自然人;
(六)居住权合同内容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
(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在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后是否再次办理了转移登记;
(八)居住权是否在同一个不动产单元的住宅上重复设立;
(九)不动产为共有的,是否全体共有人一致同意设立;
(十)居住权合同、遗嘱或者设立居住权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与不动产登记申请书、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主体是否一致;
(十一)法律、法规等规定应当审核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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