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几种
居住权是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设立的初衷,是保障特定人群可以拥有居住场所,并较为长期稳定地使用。
网友咨询: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几种?
律师解答:
1、合同。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当事人约定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应以书面合同形式,并在合同中列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居住权自登记生效。
2、遗嘱。以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仅要符合《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符合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遗嘱设立居住权负有相应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3、法律文书。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律师补充: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居住权的设立需要通过登记来确认,只有在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后,居住权才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同时,也只有在登记后,权利人才能够对自己的居住权进行行使,例如在不动产上进行居住等。
居住权人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但不能对住宅进行处分、转让;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即使住宅所有权人将住宅进行了转让、抵押、出租等行为,仍不影响居住权人对住宅的占有、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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