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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2024年11月10日 法妞问答律师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网友咨询:

  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如何认定和处理?

  律师解答:

  很多房产是由夫妻两人共同所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房产的情况。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判断是否善意时,应采取推定的方法,即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应当由原权利人对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是否具有恶意进行举证,如果不能证明其为恶意,则推定受让人是善意的。

  律师补充:

  无处分权人明知自己无权利处分他人财产,仍故意为之;买受人明知出卖人无处分权仍与之交易,主观为恶意。双方恶意串通,所完成之交易属于虚假交易。无处分权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虚假交易,买卖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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