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房产纠纷 >> 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网友咨询:
设立居住权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解答:
1、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解决争议的方法。
2、居住权的客体应为住宅,而住宅是指用于居住的房屋,包括商品房、经适房、限竞房、两限房、共有产权房及农村宅基地自建房等,对于商铺、写字楼等非住宅建筑,原则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3、以合同或者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应进行登记,避免因未登记导致居住权未生效。
4、设立居住权应以无偿设立为原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律师补充:
我国物权制度有“登记生效”与“登记对抗”两种物权变动模式。对居住权的设立,采用登记生效的物权变动模式。当事人通过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对居住权进行登记后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对他人的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具体权利义务,根据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订立的居住权合同确定。居住权人为充分地使用其居住的住宅,对住宅的各种附属设施亦有使用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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