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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网友咨询:
设立了居住权的房产,能否被执行?
律师解答:
民法典设立居住权,是为了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要,在于实现对社会弱势群体,如对未成年人、老人居住权益的保护。房屋在被法院查封后签订居住权合同并且在房屋管理中心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的,法院仍可以强制执行。房屋在被法院查封前就办理了居住权登记签订了居住权合同的,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屋,把房屋卖掉,但是即使房屋卖掉居住权人也可以按照合同不搬走继续居住,直至居住期满。
如果债务人把房子抵押给债权人,债权人一定要查询一下房屋有无居住权登记,或者在日常买卖房屋时,要查询一下居住权。
律师补充: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无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都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这既是对居住权人自身权利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避免设有居住权的房屋在后续买卖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些法律风险。当事人订立合同设立居住权,但未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的,居住权不发生物权效力。但居住权合同本身的效力不受登记与否的影响,居住权人有权依据居住权合同要求住宅所有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并配合居住权人办理居住权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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