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歧视是指在就业方面,因为个人的性别、种族、年龄、身体状况、宗教信仰、性取向、婚姻状况等因素而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这种不公平待遇可能表现为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无法得到公平的薪资待遇、无法获得晋升机会以及遭受不公平的解雇等。
网友咨询:
因“小三阳”被公司取消录用是否构成就业歧视?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并根据乙肝表面抗原阳性结果对劳动者单方取消录用,劳动者的民族、性别、户籍、年龄、外貌、疾病等“先赋因素”,属于不合理差别对待的禁止性事由,用人单位基于上述事由对劳动者差别对待,构成就业歧视。
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律师补充: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教育背景、工作经验、职业技能、职业规划、性格特点等应该告知公司,但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公民在遭遇就业歧视时,要敢于维权,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确定受到了就业歧视,那么及时保留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可以保存面试的录音、面试评估表、职位招聘广告、笔试、技能测试成绩单以及邮件等,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二条 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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