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随着网络直播行业的迅速发展,网络主播已经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态,相较于传统的用工形式,网络主播具有相当的灵活性,一旦发生纠纷,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往往是纠纷解决的关键所在。
网友咨询:
网络主播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解答:
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能仅根据书面合同进行确认,还应通过实质性审查,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具备劳动关系从属性要件,具体应当根据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来判断。
如果经纪公司对主播的工作时间、内容、过程控制程度不强,企业作为经纪人与网络主播平等协商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以约定分成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体现出平等协商特点,则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如果经纪公司提供工作场所及工作设备,双方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双方之间具有人身隶属性、组织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特征,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的情形。
律师补充:
网络主播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规范,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应当尊重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尊重个人隐私权、肖像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法律、教育)的直播内容,主播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直播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直播平台应对主播进行资质审核及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