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学生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谁应为此买单
近年来,虽然防溺水教育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青少年溺水的新闻仍然屡见不鲜,令人惋惜。那么,私自到水库游泳不慎溺亡,谁该为这个结果来买单?
网友咨询:
学生水库游泳不幸溺水,谁应为此买单?
律师解答:
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水库、水塘、游泳馆等场所的管理者、经营者应当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尽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若管理者在水库周边有护栏围挡,周边张贴有“珍爱生命,禁止游泳”、“危险地带、小心溺水”等标识的,则管理者已尽到风险警示义务不担责;反之,应担责。
2、对自身安危过于疏忽水库,受害者自己负责。水库属于水利工程设施,并非正常的游泳场所,依据一般常识,进入户外开放水域游泳,当事人应当自行风险预判,对此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并不需要管理单位事先的警告、告知,也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
3、监护人监管不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是未成年子女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一责任人。
律师补充:
暑期已至,随着天气转热,溺水事故也进入危险期、易发期、高发期。在此提醒各位家长要树牢安全意识,尽到监护职责,同时要教育孩子树立安全意识,主动规避风险,切实做好安全防范,避免悲剧发生。河流、水库、塘堰等管理部门也需要在河流、水库、塘堰危险处设置禁止游泳警示牌,起到警示作用,并切实做好相关巡查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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