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游泳馆里抢道不慎受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日常生活中,足球、篮球、游泳都是广泛受大家喜爱的运动。但是,运动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身体对抗,难免会受伤。
网友咨询:
游泳馆里抢道不慎受伤,适用“自甘风险”原则吗?
律师解答:
不适用。
自甘风险,简单通俗的说就是明知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仍旧实施一定的行为,放任风险的发生,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愿去冒风险就应当由自己来承担损害后果的归责原则。游泳并非高风险、高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而属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活动,受伤、骨折亦非游泳时的常见现象,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民法典的风险自担原则只适用于特定范围,对于其他不属于“文体活动”的民事行为,可以在法律适用中援引《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避免权利人因为自己的内部原因而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也包括避免权利人因为第三人的外部原因而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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