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水塘未设警示提醒,溺水谁担责
预防溺水是社会、学校、家庭老生常谈的话题,每年开展的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安全提醒不少,但是溺亡事故依然每年发生。
网友咨询:
水塘未设警示提醒,溺水谁担责?
律师解答
1.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众所周知,“有水塘的地方肯定危险”。公民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河塘水深即使没有警示标志,依据常识或日常经验法则,也可判断出危险程度。如果已经知道风险,仍自愿冒险,就应当自己承担风险和损害后果。受害人属于未成年人的,若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水塘的管理人和所有人。作为水塘营管理人,应在鱼塘周边设置警示牌、隔离带,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对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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