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游泳池内意外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自甘风险规则,是指受害人自愿承担可能性的损害而将自己置于危险环境或场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网友咨询:
游泳池内意外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律师解答: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实践中,该原则适用多集中在体育竞技活动、具有危险性的娱乐休闲活动及其他具有一定风险的活动。游泳并非高风险、高对抗性的体育竞技运动,而属于风险较低且可控的活动,受伤、骨折亦非游泳时的常见现象,故不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律师补充:
“文体活动”,比如游泳,登山,跳舞,打球等文体娱乐活动,可以在法律适用中援引《民法典》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我国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包括避免权利人因为自己的内部原因而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也包括避免权利人因为第三人的外部原因而受到损害的作为义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