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的时候,要看学校和教育机构有没有尽到管理教育的职责。案涉学校在日常办学过程中,已经以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事发之后,班主任及时通知双方家长,并及时把思思送去就医,说明学校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职责,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杰虽仅有12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其明知拉开椅子的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小杰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最终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
2024-01-20 16:5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