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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牵绳致他人受伤,狗主人要担责!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2月21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连日来,“遛狗不牵绳”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持续引发公众讨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分别宣判由“遛狗不牵绳”引发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处“遛狗不牵绳”的养犬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广西南宁,叶某未对狗进行栓系牵引,导致狗蹿到马路上,与蒋某发生碰撞,交警认定蒋某无责任、叶某承担全部责任。法院依法判决叶某赔偿蒋某3.9万元

。根据《民法典》第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某未对其狗进行拴系牵引绳,导致狗与蒋女士发生碰撞,进而导致受伤,经交警认定蒋女士无责任,对蒋女士的损失,应由叶某承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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