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摘马蜂窝致路人死亡,如何担责?

损害赔偿 上海-黄浦区 2024-01-25
吴某邀约李某一起前往黔南州三都县都江镇某处山上采摘马蜂窝。二人驱车到达后,将附有马蜂窝的树枝锯断,马蜂窝掉落地上后,两人用杀虫剂进行简单消杀后便取走马蜂窝离开,未在现场设置警示标识提醒行人注意安全。三天后,陆某途经该路段时被马蜂攻击。当天下午,群众发现陆某躺在事发地已死亡。事发后,陆某的儿子等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与李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如何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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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虽然属于野生动物,但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调整的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范围,故不适用“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这一规定。

在此次事件中,两受害者一死一重伤的后果,与取蜂人先前的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野蜂伤人与其蜂巢被取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为取蜂人取走野蜂巢穴,导致蜂群“无家可归”并被激怒,从而无差别攻击任何靠近的人。故取蜂人应该对死伤者给予民事上的经济赔偿。
2024-01-25 16:5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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