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蹦床馆作为蹦床娱乐项目的专业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在游戏游玩前应该让活动参与者充分认识到该项目的危险性以及如何安全进行运动,但是蹦床馆在提供活动设施时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充分确保参与者的安全,因此应该对李女士的损害担责。于是法院判决蹦床馆经营者赔偿李女士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余万元。
2023-11-20 15:1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