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旅游活动属于纯粹游览观光活动,与员工本职工作没有必然联系,员工自愿参加,且活动本身的最大受益人也是员工本人。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饮酒、醉酒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应当具有清晰的预见性,在回到酒店后,王某又放任自己过量饮酒致使其认识和辨别能力降低,行为控制力减弱,最终导致意外坠楼致残这一意外的发生,因此可以看出公司对王某的损害没有过错,王某应自负全部责任。最终,法院驳回王某的诉求,并判其返还2.38万余元及利息。
为何王某的损失公司不需要赔?
王某自愿参加公司组织的旅游,属于员工的福利性活动,公司作为组织者,尽到了其应有的责任和义务。
且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本案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坠楼行为与公司存在因果关系及公司存在过错行为。因此,王某的受伤与公司不存在因果关系且公司不存在过错,不能认定工伤,故也不存在公司需向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定义务,王某诉请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后对于公司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垫付的费用,法院审理后予以支持,判决王某返还2.38万余元及利息。
该案给我们哪些警示?
通过本案提醒大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此外有关饮酒酿造的悲剧时有发生,推杯换盏间应牢记适度饮酒。每个人是自己健康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参与活动时应注意自身应尽的合理安全义务,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2023-03-03 16:3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