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每逢课间休息,总会有个别学生在走廊里大喊大叫、追逐打闹,或是在厕所里嬉戏、玩水……这些常见的现象,导致学生受伤,责任应该怎么划分?
网友咨询:
学生课间打闹受伤责任怎么划分?
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1、学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2、侵权学生。8周岁以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至18周岁之间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3、侵权学生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受伤学生本人。并不是受害者就一定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律师补充:
我国对监护人责任倾向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即使监护人不存在未尽到监护职责的情况,监护人仍可能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只是在监护人尽到职责时,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然而,监护人承责属于一种替代责任,即监护人替代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实际的侵权人仍然是被监护人。
学校、教师对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职责,学校是否尽到管理职责,应以其是否履行了法定义务以及是否在可预见的范围内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为判断依据。如果学生的玩耍行为在正常范围内,由于偶然的、难以防范的意外而发生事故,那么学校就没有管理过错。但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判断是有限的,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制止他们明显的危险行为。如果学校、教师发现了危险行为而未及时制止,就应对事故后果承担部分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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