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因此,首先,你作为学生在课堂上做其它课程作业也是对该教师劳动成果的不尊重,需要改正。其次,老师应当坚持批评教育为主,而不能将学生赶出教师,属于侵害学生合法权益行为,建议协商处理,不能协商的可以向教育局或者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
2023-03-07 08:5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