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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网友咨询:
有居住权的房屋能否出租给他人?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张静波律师解答:
如果当事人约定可以出租的,那么是可以出租的,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情况下设立居住权的房子不能出租。因为居住权不得转让、 继承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 注销登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张静波律师解析:
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设立居住权的方式如下:
1、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依合同设立的居住权,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居住权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共同申请登记;
2、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包括遗嘱继承和遗赠。以遗嘱继承获得居住权的,应以遗嘱有效为前提。以遗赠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如果受遗赠人未及时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或未完成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义务的,可能会丧失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张静波律师团队简介
张静波律师曾在司法机关任职多年,深谙中国司法实践,现为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践导师,北京市人民监督员,广州互联网法院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和证券从业资格,工作语言为汉语和英语。
张静波律师团队成员均具有深厚的法学教育背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团队主做争议解决法律事务,服务范围涉及民事、商事、刑事三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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