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郭凤律师:设立居住权,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
《民法典》物权编一大亮点,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并以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居住权的存在与设立,对于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增加制度弹性、为弱势群体保障兜底等,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那么居住权应当如何设立呢,能否通过遗嘱的方式设立呢?
网友咨询:
房屋所有权人能否在遗嘱中设立居住权?通过遗嘱设立的居住权是否有效?
四川典度律师事务所郭凤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即通过合同设立和通过遗嘱设立。遗嘱设立居住权,不以书面形式为必要条件,应以符合遗嘱法定形式和效力为准。设立居住权的严格书面要件主要是针对合同设立居住权而言的。对于遗嘱设立居住权来说,只要是符合遗嘱的法定形式且遗嘱有效,那么以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这种非书面形式的方式设立居住权也应是合法有效的,这也能充分尊重并还原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应当注意的是居住权属于不动产物权,我国不动产物权采取登记设立主义,即不论是通过合同还是遗嘱设立居住权的,应当进行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的设立】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郭凤律师解析:
居住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
1、居住权与所有权的关系。
所有权为自物权、完全物权,而居住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居住权以所有权为基础并由其派生,这是两者最主要的联系。至于两者的区别,除了当然存在的自物权与他物权的不同点之外,两种权利在实现方式上也体现了不同的趋势和取向。居住权以他人的房屋为标的,行使的是占有、使用和有限收益权。既然是对他人的房屋使用收益,利用房屋的居住价值,就必须对房屋进行物质形式的支配,因此,居住权是以实施对他人房屋的现实占有为实现条件的。
2、居住权与地上权的关系。
传统法律中的地上权,在中国被有的学者称为“基地使用权”。但不论称谓如何,都可将此项权利的概念表述为“在他人所有的土地上建造并所有建筑物或其他附着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由此可见,地上权与居住权同为他物权,同样只是对他人所有的物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而不享有处分权,同样是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实现基础的实体支配权。
郭凤律师,法学专业学士毕业,已办理过近百起案件,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和各类刑事案件的辩护,代理过超一亿标的的案件,办案认真负责,广受委托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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