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房产纠纷 >> 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对他人的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是用益物权的一种。“在自己住宅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或在他人住宅上为自己设立居住权。”用这两句话或许可以清晰地表明居住权的涵义。
网友咨询:
什么情况下可以设立居住权?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解答:
居住权主要是解决赡养、扶养等特定对象之间的居住困难问题,设立居住权目的是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即人人能有房屋用于居住且能长期使用。确立居住权制度是为认可和保护民事主体对住房保障的灵活安排,满足特定人群的居住需求,以裨益于为公租房及老年人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
具体是特殊人群有:1.拆迁征收中的被安置人;2.公有住房买下产权时,未登记为产权人的原同住人;3.离婚后生活困难且无住房的一方;4.以房养老的老人;5.将房屋赠与子女的父母;6.将要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人;7.老年再婚伴侣。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王辉律师解析: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还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此外,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这是强制性规定。
居住权原则上也不允许出租,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是因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以房养老情形下,老人生活拮据,法律允许当事人达成居住权人通过出租房屋获取收益的合意。同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除养老方式不断变化,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能够更好满足养老需求外,还应该鼓励通过约定在城乡闲置房屋上为有特殊需求者有偿设立居住权,以满足人民群众对安居幸福的多元化需求。居住权制度的确立或许对农村闲置房屋使用效益的发挥有着特别的法律指引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王辉律师简介
王辉是全国优秀律所广信君达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近三十年,业务经验非常丰富。持有证券基金和独立董事资格,擅长从法律适用和证据甄别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可操作和切实有效的综合性的法律服务方案或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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