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代持股权是否能作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
网友咨询:
代持股权是否能作为名义股东的财产被强制执行?
律师解答:
基于股权登记公示公信效力,股权登记在显名股东名下即为显名股东所持有的。当代持的股权因显名股东负债被执行时,隐名股东向法院申请撤销被冻结的股权,法院不会支持。
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股份代持法律关系看,股份代持关系本质上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从合同相对性原则出发,代持协议仅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之间发生债权请求权的效力,对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产生效力。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名义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时,同样应当是登记在其名下股权的权利享有者,即登记在其名下的股权应当作为其责任财产而对外承担责任。实际出资人的身份未经登记的,不能对抗公司或名义股东的债权人。
律师补充: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冻结下列资料或者信息之一载明的属于被执行人的股权:
(一)股权所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等资料;
(二)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备案信息;
(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但是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以及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除外。
第二条 被执行人是公司股东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其在公司持有的股权,不得直接执行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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