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网友咨询:
哪些行为应被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
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张榕嵘律师解答:
可以认定为公司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有: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云南大朋律师事务所张榕嵘律师解析:
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包括:
1、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情形。
2、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
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
证明股东抽逃出资初步证据可以通过公账流水收集。认定股东抽逃出资的,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将出资款以不合法的形式转出,第二个是该抽逃行为属于损害公司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张榕嵘律师简介
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有效的提供法律服务,以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利益,努力让每个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