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股东有出资瑕疵是否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
股东知情权的前提肯定是基于股东的“股东”身份,具有股东身份就应当享有法定的股东知情权。而股东身份取得仅需股东向公司认购股份,并不要求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完毕,未履行出资义务并不当然导致股东资格的丧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东出资瑕疵作为股东知情权行使抗辩事由。《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依法承担的是资本补足责任和违约责任,而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股东是否享有知情权与股东是否完成出资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瑕疵出资股东在其未丧失公司股东身份之前,仍可行使其股东权利。因此,即使股东出资不到位,只要其已完全具有股东资格,公司就不得以股东存在瑕疵出资为由,拒绝其行使股东法定知情权。
江苏宿迁中院判决夏海军诉佳宏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中,法院认为,在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但是,不同的股权权能与出资联系的密切程度有所不同。但是,知情权具有共益权性质,是股东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的固有权利,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或不完全体现为财产性权利,与出资义务的联系程度较远。本案中,尽管夏海军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完成了佳宏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但其作为公司章程记载和工商登记的股东,未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其股东资格并不被法律当然否定,知情权作为股东的固有权利,不应以其未履行出资义务唯有加以限制或剥夺。夏海军要求对佳宏公司行使知情权,查阅公司财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并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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