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代持股权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在此种情况下,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往往仅通过一纸协议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
网友咨询:
代持股权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
律师解答:
如果确实能够证明存在股权代持,那么被代持的股权是实际股东的财产,而不是名义股东的财产。要证明股权代持,最为有力的证据是《股权代持协议》。同时,实际股东为出资而进行转账的证明、名义股东向实际股东转账分红的凭证、实际股东控制公司决策的凭证、公司层面的相关决议文件、各种沟通中对代持的承认等,都可以作为股权代持的补充证据。为亲属之间代持关系,举证责任更为严格,在认定股权代持上,没有非常直接、确凿的证据,应注重外观主义原则,以工商登记的股权信息为准。
律师补充:
股权本身就是一项既重要又复杂的财产,若涉及到股权代持,分割时将会进一步复杂化,这常常会成为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难点。实践中,还存在为了规避夫妻财产的分割,而与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将本属于自己的股权让他人代持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万一代持人变卦或私自处分代持的股权,实际股东就会处于十分被动的境地。一旦双方对簿公堂,通过代持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将不可避免地曝光,对夫妻关系也会是更严重的打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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