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股权纠纷 >> 还未出资就转让股权,当心承担补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于2023年12月29日由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审议通过,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一大新变化,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转让股权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新《公司法》加强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八十八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债权人想要追加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承担责任的,无需另外举证转让时是否存在恶意或者公司有任何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资不抵债的情形,直接依据该条就可以要求原股东在受让人未按期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对债权人来说,该条款的设立更好地保护了债权人利益,提升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可能性。然而,对于股权转让方来说,其承担的风险也在加大。如果未届出资期限即转让股权的,建议事先做好针对受让方的相关尽调工作,充分了解受让方的资金、经营状况;在股权转让时明确双方在出资上的义务,并明确出资不足或者出资瑕疵而导致承担了出资责任后的损失赔偿等内容,以减少出现纠纷时的自身风险。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