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股权纠纷 >>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股权代持协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的,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的协议。实际出资人,也可称“隐名股东”;名义出资人,也可称“显名股东”。
网友咨询:
股权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师解答:
如果代持股协议的内容没有违反国家法律的规定,主要是没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没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的,一般代持股协议是合法的。但是,这种合法也仅限于签订协议的双方之间,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规避法律法规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违背公序良俗的股权代持协议应无效。
股权代持协议有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为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隐名股东对名义股东可以主张公司股权所对应的财产权益。股权代持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应是:名义股东继续持有股权,但就股本金和获益适当补偿隐名股东。
律师补充:
签订代持股协议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慎重选择合作对象,可靠的代持股东是实现代持目的的重要因素。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出资款的性质及支付方式,以证明隐名股东已实际出资。股权代持协议中明确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股权代持协议》中需要明确约定名义股东可行使权利的方式。《股权代持协议》中有必要明确排除名义股东的财产权利。在《股权代持协议》中约定隐名股东享有随时解除权,同时排除名义股东享有随时解除权。重点设计违约条款,增加违约方的成本。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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