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汪驾驶车辆系基于三人之间的友情,无偿履行该事务,并没有额外向同学收取任何费用,故在没有事先明确责任分配,且该行为存在较高风险的情况下,应当认定驾驶人小汪与搭乘人小陈之间形成好意同乘关系。小汪在小陈受伤一事上,固然存在过错,但并非故意或重大过失,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减轻被告小汪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本案好意同乘时的具体情况、事故事实以及小汪主动承担部分责任等,酌情减轻其40%的赔偿责任。扣除保险已理赔和小汪已垫付的部分,小汪还需赔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8.71万余元。
2024-01-08 16: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