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中,因为吴先生没有收取方女士母女搭乘费用,行为属“好意同乘”,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吴先生无法预见驾车时可能突发疾病,主观上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所以不用赔偿。但不管怎么说,驾驶人在驾驶全程应秉持审慎的注意义务,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理,乘车人也有应当遵守的注意义务。
如果司机在事故中有过错,要赔偿哪些费用呢?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所以在本案中,司机作为被搭乘者,应该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也就是免费搭乘顺风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为了提倡好意同乘,法律减轻了侵权人的责任,有益于指引大家安全、绿色出行,有利于人们之间的和谐往来。另另外,车上人员均应按规系安全带,以避免或减少受伤的可能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2022-11-15 15:3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