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法律顾问 >> 民法典规定“好意同乘”条款的意义
近日,广州增城法院审理了一起“好意同乘”出车祸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这是首次对好意同乘的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作出了专门规定。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一方面有助于减少乃至避免“好心办坏事”现象的发生,另一方面也能将情谊行为引导到一个健康运行的轨道上来,推动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爱。
“好意同乘”条款,为好意驾驶人适当减轻责任,有利于鼓励他人助人为乐,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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