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劳动工伤 >> “好意同乘”出事故,谁来赔偿受害人
男子好意搭朋友一程,出车祸后被告上法庭!本案中,车辆所有权人黄某对赖某无偿帮忙开车的事实并无异议,并称双方在交警处已达成协议,超过乘客险一万元以外的费用由驾驶人赖某承担。
《民法典》第1213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本案交通事故是由于被告操作不当所致,经交警鉴定被告负全责,应当先由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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