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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脱保”,就是没有在保险期截止前正常投保,使保险标的在一段时间内没有保障的情况。“脱保”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可能是车主忘记了当初投保的具体日期,错过了规定续保期限;有的可能是一部分车主心存侥幸,认为自身驾驶技术不错,觉得拖几天没有事,没有及时续保。
网友咨询:
脱保车辆出事故,谁来担责?
律师解答: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脱保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若是因双方或因双方以上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可以根据个人行为对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严重承担,划分清楚责任,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脱保车辆有责任的,应该承担自己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各方都没有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双方不承担责任。若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是属于脱保车辆的话,需要自行承担赔偿。
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车辆在未投保交强险情形下肇事,即使驾驶者不是自己,车主也将共同承担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补充:
保险公司拒绝或者拖延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车辆是出行使用的交通工具,方便快捷又省时间,对车子的保养与年审,及时的去做,不要拖延与抱有侥幸的心理,要为自己的人身安全负责。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投保、赔偿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通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投保,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规定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第三十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可以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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