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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免责?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1年10月28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善意施惠行为是无偿的,但并不能仅以是否有偿区分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还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对于无偿的约定,应该探讨当事人的真意,看施惠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

善意施惠行为是无偿的,但并不能仅以是否有偿区分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还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对于无偿的约定,应该探讨当事人的真意,看施惠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

网友咨询:

某眼科医院工作人员前往曹女士所在村庄进行宣传,并免费搭载眼病患者前往眼科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曹女士为陪同年迈的父母,一同乘坐了眼科医院驾驶员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当日16时许,张某驾驶的车辆与该车发生追尾,致曹女士受伤。经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代某及曹女士无责任。曹某要求眼科医院承担赔偿,眼科医院认为其下属客车免费承载曹某,不应承担责任。医院是否可以免责?

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谢佳骏律师解答:

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没有设定法律上权利义务的意思表示,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惠的关系。好意施惠行为作为民法理论上的情谊行为,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好意施惠行为是无偿的,但并不能仅以是否有偿区分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还应根据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对于无偿的约定,应该探讨当事人的真意,看施惠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

曹女士虽然没有支付相应的票价,但其乘坐被告车辆是附条件的,即其父母需按照约定至被告处进行眼部的检查治疗,该免费乘车行为包含隐藏对价,不应认定为好意施惠关系中的搭便车行为。客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因此,医院不能免责。

谢佳骏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谢佳骏律师,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谢律师及其团队主要从事企业综合法律顾问及风险防控、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及工伤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民间借贷纠纷等,办理各类民事案件近千件,拥有丰富的调解及诉讼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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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交通事故  民事赔偿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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