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如果他属于职务行为,是单位委托他基于和乘客之间的服务合同而提供的失物招领服务,这属于公交服务的延伸,不算是个人行为,不是无因管理。如果职责里根本没有这一项,是人家自愿送回给乘客的,那么属于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022-10-22 08:4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