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无因管理之债是什么意思?怎样才会形成无因管理之债?
无因管理作为债的一种发生根据,是指没有法定义务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源于古罗马法,近代各国民法建立相应的无因管理法律制度。无因管理法律制度倡杨社会互助的道德追求,确认无因管理的合法性,以阻却管理行为的违法性,体现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在性质上,无因管理是一种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有真正无因管理和不真正无因管理两种类型,真正无因管理包含适法无因管理和不适法无因管理,不真正无因管理包含误信管理、不法管理和幻想管理。
网友咨询:
请问无因管理之债与侵权之债的区别?
张舟律师解答:
1侵权是侵犯他人、国家、集体的各种合法权利而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债务。
比如:A打伤了B,B请求A支付的医药费、营养费等就是侵权的债务。
无因管理的债务指是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的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行为,该事实行为所产生的债务称之为无因管理之债。
比如:乙的牛跑到甲那里了,甲发现牛生病,替牛治病花费了钱。日后乙向甲要牛,甲要求乙支付给牛看病的钱就是无因管理之债。
2 侵权的债务不能通过合同法规定自动抵销(约定抵销除外),无因管理的债务可以抵销。
张舟律师补充:
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他人事务的人称管理人,被他人管理事务的人称本人。通常管理人是债权人,本人是债务人。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本人的义务包括: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无因管理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常见的有见义勇为,下雨,邻居不在帮助邻居家收被子等等行为……都属于无因管理,通俗一点就是没有义务的助人行为
从法的历史发展看,无因管理作为一项一般性制度,其制度理念源自于古代法中对遗失物拾得这一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定。无因管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属于准契约之一,赋与两种诉权:一种是无因管理正面诉权,也称无因管理直接诉讼,即本人对管理人之诉权。另一种是无因管理反面诉权,也称为无因管理反对诉讼,即管理人对于本人的诉权。
张律师结语:因为无因管理的管理人并不是以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而实施管理行为,并不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无因管理不属于意思行为或表意行为,而属于事实行为。无因管理是在没有利益所有人要求或者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发生的;如果管理者或者服务者不放弃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必要费用的偿付。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