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法律常识 >>  债权债务 >>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2年11月17日 有法律问题怎么办?找专业律师来帮忙!点击发布咨询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无因管理是指当事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

网友咨询: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朱雪风律师解答: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受益人。

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管理义务。在无因管理开始前,管理人对于他人的事务固然没有管理的义务;但一经开始管理,则管理人在本人、其继承人或代管人接管以前负有继续管理的义务。

2、尊重本人意思和维护本人利益的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情况及时报告本人,按本人意思办理。

3、权益转移义务。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取得的财产及其他权益的应转移给本人。

本人的义务包括:

1、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2、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负担的债务;

3、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损失。

北京市(安理)重庆律师事务所朱雪风律师解析:

构成无因管理,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

1)管理的对象是他人事务。即为他人进行管理,这是成立无因管理的首要条件。如将自己的事务误认为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2)管理的目的是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无因管理,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符合助人为乐、危难相助的道德准则的行为,应该得到鼓励和受到保护。

3)实施管理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负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进行管理,则不能构成无因管理。

4)管理事务利于本人且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或违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表示,但其所管理的事务系为本人尽公益或法定扶养义务。

无因管理制度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权债务关系。无因管理行为虽为得干预他人事务,却是以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为目的,有利于社会的互助行为。法律为鼓励这一行为,赋予管理人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行为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因无因管理产生的债称为无因管理之债。

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朱雪风律师简介

朱雪风律师,服务多家上市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劳动合同经济纠纷,个人及公司侵权案件领域具有丰富的诉讼经验。另长期耕耘投融资、金融证券领域,累计为客户融资超过200亿。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关键词: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  无因管理  债权债务  
分享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无因管理中管理人的义务有哪些相关咨询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751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