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823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王女士作为旅客,乘坐承运人公交公司的公交车,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王女士在公交车营运途中受伤,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运输过程中旅客受伤,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损害是因王女士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本案中,王女士摔倒受伤是因公交车未等王女士落座就起步行车,公交车司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公交车驾驶人员,其驾驶操作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乘坐人要求有一般的安全注意义务,无证据显示王女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对于王女士的各项损失,舒城某公交公司应予赔偿。因王女士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不予处理,其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不予支持。
2023-03-28 16:3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