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毁约弃用毕业生,有权获得赔偿吗?

合同纠纷 湖南-长沙 2022-11-30
毕业生小高顺利通过某公司面试,收到《录用通知书》,并被口头告知基本工资为7000元,另有提成。小高同意月底前报到,并迅速拒绝了其他公司发出的offer,但几天后又收到该公司取消录用的通知。沟通无果后小高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两个月工资的预期利益损失、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小高的诉求。法院为何支持小高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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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本案中,该公司录用小高后又取消录用,其行为属于一种违约行为,在临近毕业之际毁约,损害的是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前途,也是企业的形象和未来发展。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当事人应该给对方赔偿损失。对于企业而言,依约履行协议,保障毕业生就业权益,不仅关乎企业信誉,也是一种责任。

因此,法院认定该公司取消聘用缺乏合理理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判决支持小高的诉求。

合同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违约后违约方需要承担的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

1、继续履行。一方存在违约的行为时,非违约方已经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

2、采取补救措施。合同的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应当依法赔偿非违约方所受损失的责任。

4、定金责任。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5、违约金责任。可以有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2-11-30 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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