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爱车被盗,停车场是否应该负责任
近几年以来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私家车的数量也开始不断增加。无论是出门旅游,购物,还是拜访亲朋好友,想要找一个方便、免费、还不违章的停车位实在是太难了,因此多数人都会选择把车辆停在收费停车场。如果你的车辆在停车场遭受损失,停车场是否应该负责任?
从司法实践上来看,围绕停车场和车主之间的法律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停车场和车主之间形成保管法律关系,车辆发生盗窃、划损等法律责任均应当由停车场承担;第二种观点认为停车场与车主之间是租赁法律关系,车辆在停车场内发生丢失、损毁等法律责任,除非是停车场地本身的原因造成的,否则停车场不负任何责任。停车场与车主通常构成保管合同或场地临时租赁两类法律关系,两类法律关系所对应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责任有很大的区别。
停车场向车主收取了车位费,向车主提供停车场地,并对停放秩序进行管理,因此,停车场与车主之间形成的是车位租用合同关系。停车管理单位应负的责任是:保障车主有车位,负责疏导交通;物业的车位使用费只限于该停车场地使用租金,不包含车辆保管费,即双方只构成车位场地租赁关系,不构成车辆保管关系。车辆应由业主自行妥善保管。停车场的工作人员仅具有维持车辆停放秩序的义务,对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物业与业主另行签订了车辆保管协议,其车辆损失由物业承担。至于车辆丢失的赔偿问题,要看具体原因,如果管理人员履行了正常的安全防范义务,不存在失职情形,业主不能要求停车管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中,有些停车场张贴的“停车须知”或者发放的“停车证”上载有“仅提供场地停放车辆,不负责车辆保管,车辆丢失概不负责”等类似免责声明应当将此种免责声明视为经营者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利的单方意思表示,对停车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提供消费服务的经营者有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或服务有义务向消费者明确告知。业主停放在小区内的车辆毁损,业主与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均无过错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适用公平原则,判令物业管理公司承担适当的责任。在法律未作出更明确的规定之前,物业公司应当通过加装监控摄像头、在发生车辆毁损灭失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等行为尽到其作为有偿服务提供方应注意的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避免因基本保障义务履行不到位而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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