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法妞问答 免费注册 登陆

首页 免费法律咨询 发咨询 找律师 电话咨询 精选文章 法律常识 法律专题

手机网站 微信咨询 全国客服热线:400-618-8116

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是否侵犯人格权

法妞问答律师
400-618-8116

咨询我 我也要出现在这里>
分享

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是否侵犯人格权

2024年06月27日 法妞问答律师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网友咨询:

  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是否侵犯人格权?

  律师解答:

  电梯属于密闭的公共空间,在电梯里抽烟危害更大,也更让人难以容忍。广大群众应自觉遵守公共场所文明行为规范,不在此类公共场所吸烟。业主曝光小区电梯里抽烟者,未捏造事实、未恶意传播,亦未恶意篡改、剪辑,也未对抽烟者进行侮辱、诽谤的,综合考虑业主目的、方式、后果以及抽烟者行为过错,在此情形下,应认定为不构成侵权。

  律师补充:

  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控烟,形成不吸烟、不敬烟、不送烟的社会风尚,倡导家庭无烟。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有权投诉举报。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和索要烟具,自觉听从劝阻;在非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弹烟灰,不乱扔烟头。在禁止吸烟的经营场所内吸烟,因不听劝阻而被要求离开该场所的,无权向经营者索回已经消费的费用;已经接受服务但未支付费用的,应当支付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友情提示:有类似法律问题可直接向专业律师发布在线咨询

免责声明
本站部分转载文章,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15万在线律师快速解决法律问题

法妞问答 律师法妞问答-3分钟100%解决你的法律问题

微信扫描二维码 向我提问

阅读数 1142

25

问题还没有解决?快速找专业律师来帮您!无须注册,30秒快速发布,3分钟100%专业律师解答!

客服热线:400-618-8116

微信扫一扫「法妞问答」立即开启语音咨询

济南暖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地址: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广场6号楼1703室

Copyright 2024 faniuwenda.com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鲁ICP备16004136号-2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69)

问题没解决?马上咨询在线专业律师,10717 位律师在线 3 分钟快速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