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图片视频被盗发如何维权?
近日,博主“丁亦然”发文称,千万粉丝网红“痞幼”盗用自己在冰岛拍摄的作品,11月27日晚,“痞幼”发布正式道歉声明表示,深刻意识到自己的认知有很多错误,可能因为太多“想给自己的视频丰富点”的找素材诉求,失去了对艺术创作者初心的共情。丁亦然表示接受对方道歉,也无任何其他诉求,只想以此事为例,告诉大家要尊重版权。
原则上,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属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主要侵犯的是信息网络传播权。着作权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着作权法在保护着作权人私权的同时,也兼顾社会公共利益,所以网友们在使用、转载他人作品时,还是建议进行署名、注明出处,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为了商业目的且确实获得商业利益的主体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建议尽量联系他人取得许可,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注意!这些行为都属于侵犯着作权!
《着作权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对于侵犯着作权的行为分别做了规定。其中,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下列侵犯着作权的行为:
(1)未经着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
(5)剽窃他人作品。
(6)未经着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人或者与着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着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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