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损害赔偿 >> 花盆高空坠落砸坏爱车老人起诉物业,物业有责任吗?
苗先生家住普陀区某大型社区内。2020年12月,苗先生准备开车时,发现车顶居然被一只“从天而降”的花盆砸坏,苗先生立即报警。警方勘查后,并没有找到坠落花盆的印痕,所以花盆的主人难以确定。苗先生遂将小区物业告上法院。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本案中,物业未对高空抛、坠物的行为采取积极防范和监控措施,所以应该赔偿苗先生。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苗先生车辆维修费人民币2400元。当然,物业公司此后如果有证据找到实际侵权人可以向他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一般应由何人承担责任?
广义的高空抛物,包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高空抛物致害,由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的人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但如确无法查明侵权人,除非可以证明自己不可能是侵权人,比如事发时家中无人或可证明家中并无此种物品等,则由可能抛掷物品或致使物品坠落的所有建筑物使用人一并给予受害人补偿。如事后可以查明侵权人为何人,给予补偿的人可再向侵权人追偿。
高空抛物致害时,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责任?
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应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这是其法定的义务。如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出现高空抛物致害情形时,参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其可能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在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高空抛物致害时,可否报警处理?
发生高空抛物致害时,应及时报警,并视情形保留相关线索,由公安机关介入,第一时间进行调查,排查侵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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