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整体搬迁是常有的事。对劳动者而言,企业搬迁后离家近还好说,如果搬得离家太远,通勤的成本、时间、便利性都是现实问题。
网友咨询:
用人单位搬迁导致劳动者工作地点变更,劳动者能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解答: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后,要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虽然用人单位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但是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是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事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劳动者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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