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 精选文章 >> 劳动工伤 >> 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企业因经营发展需要整体搬迁是常有的事。对劳动者而言,企业搬迁后离家近还好说,如果搬得离家太远,通勤的成本、时间、便利性都是现实问题。
网友咨询:
企业搬迁导致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解答: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否建立劳动关系的关键因素。工作地点的变更,属于对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应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合理性”审查。劳动者有义务配合但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但若工作地点的变更确对劳动者带来实质性影响,且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补充: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计算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应得的年终奖或年终双薪,计入工资基数时应按每年十二个月平均分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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